广西调整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这些教师可直接申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3 19:17:00    

■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教师,允许其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

■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调立德树人导向,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还需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

■允许各设区市及自主评审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标准。


7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正式发布。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对申报条件、学历资历要求、支教政策等进行了优化细化,旨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覆盖范围广,分类评价更科学。《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等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执行。评审坚持分类评价原则,设置全区通用中小学职称和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两个类别。乡村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所获职称在全区乡村学校有效,流动至城镇学校需按通用标准转评,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为支持乡村教师职业发展,广西对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教师,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允许其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后可直接聘至相应岗位。此外,乡村教师职称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强化师德与实绩,优化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调立德树人导向,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还需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同时,对学历、资历、支教经历等要求进行了细化调整,使评审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评审条件》明确,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对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教师,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教师,都不得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在“县管校聘”改革背景下,广西将加强县域内教师岗位统筹管理,建立县域内各类中小学教师分布和岗位职数使用台账,促进教师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赋予地方自主权,鼓励差异化评审。《评审条件》作为全区基本标准,允许各设区市及自主评审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标准,确保评审既符合统一要求,又兼顾区域差异。这一举措有助于调动基层积极性,推动教师职称评审更加精准、公正。

未来,广西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地实践情况,持续完善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广西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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