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收钱撤案”纠纷续:纪委已启动调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9 11:59:00    

  中国青年网讯(记者 宿希强)近日,发生在宁夏的“举报者承诺收3400万元后‘撤案脱罪’纠纷”引发关注。记者获悉,目前银川市纪委监委已启动相关调查。

  据报道,2017年11月,案件当事人余先生弟弟被人举报“挪用公司资金”。2018年1月,盐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不久,举报方两家公司和余先生及旗下三家公司签订“费用支付协议”。协议约定,余先生旗下公司向举报方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3400余万元,举报方负责撤回举报。举报方两人还写下承诺书,保证协调公安机关不再追究余先生弟弟的法律责任。之后,因该刑案未撤销,余先生未按协议实际支付费用。

  2019年1月,举报方就该协议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次仲裁8个月后的2019年10月份,仲裁庭三名仲裁员突然全部因“病”或因“忙”申请退出并获批准。据监管部门查明,2019年9月25日,仲裁庭已形成书面合议决定,认为《费用支付协议》有胁迫情形应予撤销。但在裁决书发出前夕,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全部退出,随后新的仲裁庭成立,并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裁决,《费用支付协议》合法有效,余先生方面须向举报方两公司共计支付3400余万元,另支付逾期违约金约76万元。

  银川市司法局调查报告显示,因“病”退出的仲裁员国庆节期间“加班写裁决书时高血压复发,随后本人提出退出审理”。但这位仲裁员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信息显示,其被时任领导要求单独谈话,谈话后该仲裁员即告病退出仲裁,另两位仲裁员“以忙为由”退出仲裁。7月14日,该名仲裁员告诉记者,首次仲裁已出具裁决书,就在仲裁委卷宗里。

  对以上情况,余先生持续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向法院申请撤销银川仲裁委相关裁决书。据悉,该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被宁夏政法委评查为“三类案件”(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

  2021年9月,银川中院拟撤销银川仲裁委相关裁决书。银川中院认为,原仲裁庭3名仲裁员退出理由并非“仲裁法所列法定事由”,故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亦违反了仲裁诚信、不间断审理及正当程序原则。不过该请示未获宁夏高院核准。宁夏高院认为,原仲裁庭未形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故原合议决定并非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

  2024年6月,余先生方面从监管部门获悉,3名仲裁员请辞前,已形成所有仲裁员签字的书面裁决书,原本盖章后就可送达当事人。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秘书长、律师黄启瑞表示,如原仲裁庭已形成所有仲裁员签字的书面裁决书,虽未加盖印章,但不影响已作出的裁决意见成立。这种情况下,重新组成仲裁庭并再次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目前,宁夏高院调卷后,已交转银川中院再行核查。7月14日,宁夏高院主要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就银川中院再行核查,不能说是中院否决高院,“这个事已经交给银川中院”。随后记者致电银川中院多位负责人,对方均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情况。

  就该案有关情况,银川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委已启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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